(2008)新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怀森与被告周远锋车辆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怀森,周远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史怀森,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周远锋,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怀森与被告周远锋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怀森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怀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怀森撤回起诉。诉讼费94元由原告史怀森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