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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秦顺龙与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俞小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顺龙,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俞小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秦顺龙。委托代理人:徐曦。被告: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住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钮扣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严国元。被告:俞小英。委托代理人:阮红斌,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顺龙与被告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俞小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顺龙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秦顺龙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