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阮益清与方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益清,方海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阮益清。委托代理人金能伟,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门。委托代理人方训明,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益清诉被告方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益清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阮益清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