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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阮益清与方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益清,方海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阮益清。委托代理人金能伟,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门。委托代理人方训明,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益清诉被告方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益清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50元,由原告阮益清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