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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光明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99号原告何光明,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岗职工,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江乡北池头村。负责人王永福,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何光明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乡北池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