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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越宝五金汽配厂与俞鑫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越宝五金汽配厂,俞鑫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绍兴县越宝五金汽配厂。法定代表人俞国梁。被告俞鑫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越宝五金汽配厂诉被告俞鑫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越宝五金汽配厂撤回对被告俞鑫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