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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深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深盟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科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成都市深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村。委托代理人钟德伟,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科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淡。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市深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盟电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科翰投资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盟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盟电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深盟电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玲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