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偶明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偶明明,徐浩,王荣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39号中基大厦四楼。负责人邱海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骏,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偶明明,常州市国泰钢球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瀚、刘永杰,江苏镇江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浩,工人。委托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成,农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徒民一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刘苏容代理审判员 黄 苏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