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盈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长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浙江天盈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利建、丁锋。被告绍兴县长阳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盈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长阳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盈印染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盈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长阳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依法减半收取1,2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