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琴诉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琴,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亮保字第0091号原告刘淑琴,女。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囡。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淑琴诉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琴于二OO八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内车床(价值50,000余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淑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昌图县安顺汽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内车床(价值50,000余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不得变卖。如变卖必需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公望审 判 员 陈 哲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