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麟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电信局与史小江拖欠电话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73-1号麟游县电信局(以下简称县电信局)与史某某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本院1999年3月17日作出的(1999)麟经督字第1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县电信局于199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史某某犯罪还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于1999年11月10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6.52元未执行清结。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清理执行积案期间,经审查此案中止期限已将十年,申请执行人县电信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某某居住地及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仍未得到实现。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麟经督字第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