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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孙希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希平。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8月刑满释放。2008年2月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希平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汤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希平至嘉善县魏塘镇浒弄新村59幢3梯502室,撬门进入,对西南间卧室进行大面积翻动,从床头柜抽屉及电视机柜抽屉内窃得现金3200元左右、24K女式黄金铜箍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19元)、铂金PT900女式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00元)、男式银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60元)、女式银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40元)、女工翡翠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50元)、24K黄金1块(重3.125克,价值人民币609元)、粉红色松下GD5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60元)、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2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763元。另查明,被告人孙希平于2003年5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8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希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诚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图、现场照片;嘉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嘉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希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希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