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江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2007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江某在担任浙江祥龙食品有限公司下属杭州林某贸易商行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向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送货及回笼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从上述市场600号、585号、514号、590号、516号、608号、824号七个个体经营户摊位收取的共计30083元货款予以截留,并于同年12月中旬逃离杭州。赃款已被被告人江某挥霍殆尽。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江某在济南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吴某、沈某、徐某、陈某甲、陈某乙、瞿某、戴某的证言、发货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档案登记表、工资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票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08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