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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77-1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77-1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周理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元根,浙江商和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科,浙江商和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工业村2幢4层。法定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45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合计7893元,由原告杭州日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金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