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斌与被告熊楠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熊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陈斌,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熊楠,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四五一医院心血管内科护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熊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陆 虹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