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敬轩与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敬轩,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程敬轩,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鹿瑞,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号旺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强,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程敬轩诉被告西安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敬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824.5元。审判长 张 昭审判员 袁焕香审判员 胡立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