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兴成与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兴成,周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18号原告严兴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张光明。被告周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成与被告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严兴成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兴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2元,依法减半收取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