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上诉人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就该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菊红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晓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