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XX钢与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钢,周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917号原告XX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张光明。被告周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XX钢与被告周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钢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元,依法减半收取4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