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金珍与徐敖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珍,徐敖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83号原告:张金珍。委托代理人:徐敖林。被告:徐敖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珍诉被告徐敖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珍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婷共印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