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小娣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娣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娣。2007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娣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代理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0至2006年10月,被告人郑小娣以营利为目的,在淳安县汾口镇为“地下六合彩”开票120余期,共接受李光文、程太社、汪早英、吴高顺等人的投注额38万余元,上报给汪成德(已判刑)等人,获取手续费3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李建春、李光文、程太社、吴高顺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汪成德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六合彩码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娣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木香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