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西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青岛成进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青岛成进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西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张丽娟。委托代理人刘敬顺。被告青岛成进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善。委托代理人王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青岛成进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速递费60元,合计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