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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李宏、西安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李宏,西安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晓征,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宏,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193号农产品质检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27号富凯大厦B、D座三层。负责人朱文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睿亭,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李宏、西安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3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本息74699.3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