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电信局与范喜林拖欠电话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99-1号麟游县电信局(以下简称县电信局)与范某某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本院2000年6月5日作出的(2000)麟经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在2000年6月25日前被告范某某向县电信局清偿拖欠电话费2119.86元,滞纳金570.36元及诉讼费339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县电信局于200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范某某下落不明,此案于2000年11月15日中止执行。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权利人县电信局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范某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仍未得到实现。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麟经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