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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柯辉英与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辉英,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柯辉英。委托代理人:詹长明。被告: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辉英诉被告杭州天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辉英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柯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柯辉英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