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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3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