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83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