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慈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新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慈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赵新荣,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赵新荣要求宣告赵央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新荣申请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赵央阳是父女关系。1995年3月,赵央阳随其生母黄线美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经多方寻找,赵央阳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赵央阳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赵央阳,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浙江慈溪,原住慈溪市××××村王家畈。1995年3月期间,赵央阳随母亲黄线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经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赵央阳。2007年4月4日,申请人持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民委员会、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联合出具的书面证明,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赵央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7年4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赵央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央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央阳下落不明已满十余年后,现经法院依法发出寻找赵央阳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赵央阳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赵新荣要求宣告赵央阳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央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华蓓真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