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余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