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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钱来森、唐国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钱来森,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兴华街*号。代表人方晓旺。委托代理人王连英,女。被告钱来森,退休职工。被告唐国富,农民。被告吴达生,农民。被告吴辉二,农民。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被告钱来森、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国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连英、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来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称:2006年5月30日,借款人钱来森因养鱼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825‰,同时约定由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款期满后,钱来森还款52028.51元,余款未付,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该笔借款,四被告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971.49元,偿付上述借款利息3489.33元(利息算至2008年3月20日止)及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钱来森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2、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保证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贷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及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对钱来森的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范围等事实。3、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证明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已发放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为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4、利息结算清单原件1份,证明利息数额。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辩称:被告钱来森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提供担保是事实,但三担保人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钱来森未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和提交书面证据。综合以上有效证据,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被告钱来森、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钱来森、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来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借款本金47971.49元。二、被告钱来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上述借款利息3489.33元(利息算至2008年3月20日止)及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钱来森、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钱来森负担,被告唐国富、吴达生、吴辉二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