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72号原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慧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雅欢。被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孝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盛盛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越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依法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