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黄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名称

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培秀、胡尧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张培秀;胡尧政;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黄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振杰、曾杰,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秀,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云万林、王本坤,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尧政,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胡显贤,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被告之子。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村社区/div>法定代表人薛泽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秀、胡尧政、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力鲁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 珊代理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