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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春里与郑悦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里,郑悦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69号原告王春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悦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里诉被告郑悦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里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里撤回对被告郑悦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7元,减半收取7,7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