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湖州富地布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富地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湖州富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工业园区中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蒋淦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建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方潜村。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富地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富地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依法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