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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佳运居公司与被告张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运居房地产代理经纪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成都佳运居房地产代理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君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强,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委托代理人叶枫,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佳运居公司诉张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佳运居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运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运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佳运居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