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佳运居公司与被告张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运居房地产代理经纪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成都佳运居房地产代理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君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强,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委托代理人叶枫,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佳运居公司诉张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佳运居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运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佳运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佳运居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