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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周雄杰与朱双文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雄杰,朱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民保字第5号���请人周雄杰。被申请人朱双文,申请人周雄杰因与被申请人朱双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0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双文在遂昌县乌溪江渔业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份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朱双文在遂昌县乌溪江渔业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份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