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8-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劳东根与赵潘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东根,赵潘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劳东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被告赵潘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劳东根与被告赵潘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劳东根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劳东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东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依法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