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江安民与田民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民,田民民,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鱼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江安民,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民民,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鱼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鱼化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民诉被告田民民及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道办鱼化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件受理9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