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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伟青、韩建英。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08年4月14日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