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伟青、韩建英。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08年4月14日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