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小仁与蒋来根、蒋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仁,蒋来根,蒋意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79号原告李小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正桥,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来根。被告蒋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仁诉被告蒋来根、蒋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仁撤回对被告蒋来根、蒋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依法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