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茹张顺与胡贺虎、童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83号原告茹张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永鸣。被告胡贺虎。被告童红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张顺诉被告胡贺虎、童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张顺撤回对被告胡贺虎、童红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