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吕建伟与现代金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伟,现代金报社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金报社。法定代表人黄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资平。上诉人吕建伟因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建伟又以“其经认真考虑”等为由,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建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建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吕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毅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