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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吕建伟与现代金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伟,现代金报社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金报社。法定代表人黄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资平。上诉人吕建伟因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建伟又以“其经认真考虑”等为由,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建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建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吕建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毅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