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874-1号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法定代表人冯煦初,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法定代表人杨红,董事长。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4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3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在七日内履行判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350万股权,并已在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享有的西安达尔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350万股。冻结期限为半年(即从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新法执字第874-1号申银万国证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保证一案,我院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享有的西安达尔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350万股。冻结期限为半年(即从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附:民事裁定��壹份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