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薛睛峰、唐荣兴、向军、徐立光、沈宏伟、李忠斌(均已判决)、张沙沙(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在绍兴市客运中心附近的废旧金属市场内,采用撬门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的营业部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3800元的废黄铜345公斤后搬至营业部外货车上,因被值班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2008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绍兴市区金桥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由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吴某的证言,同案犯薛睛峰、唐荣兴、徐立光、沈宏伟、李忠斌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0九年九月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