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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陈子霞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陈子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晓征,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子霞,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气象大厦10层。负责人吉万仓,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睿亭,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陈子霞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本息4206.4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