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何向君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向君,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何向君。委托代理人冯丽雅。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连毛。委托代理人陈晓波。委托代理人陈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向君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向君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向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向君撤回对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何向君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