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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042号原告:何某,居民。被告: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