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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8-04-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夏玉春与强军、程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春,强军,程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夏玉春。委托代理人俞福庆,男。被告强军。被告程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春诉被告强军、程小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春撤回对被告强军、程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夏玉春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