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萍与被告崔金锋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罗萍。被告崔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萍与被告崔金锋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萍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金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萍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萍撤回对被告崔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萍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