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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成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成善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987号。负责人:陶晓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秋平,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善,系原嘉善亭桥女人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成善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称: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电信费314.91元;2、被告赔偿部分手机价格作为违约金计2178元。被告成善辩称:当时我提出这个手机有问题,手机用的过程有回声及共鸣的声音。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新时空(CDMA)零首付租机业务用户协议一份,选用318包698世界风国内包月套餐,协议期限为18个月,租用价格4700元LGKW820手机。协议还规定,如被告违反约定,不再使用上述业务,应承担手机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协议期内享受了原告按约提供CDMA数字移动电话服务业务,但未依约全部履行缴纳电信费义务,截止2007年11月底,欠费314.91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按照双方原约定计算,被告应赔偿2178元。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中国联通新时空(CDMA)零首付租机业务用户申请表和协议,手机交接确认书,账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主张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善向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电信费314.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至原告住所;二、被告成善向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赔偿违约金计21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付至原告住所。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