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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宪鹏、李金翠等与张立松、金月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鹏。申请执行人:李金翠。申请执行人:姜振清。被执行人:张立松。被执行人:金月红。被执行人:姜振崇。原告张宪鹏、李金翠、姜振清与被告张立松金月红姜振崇买卖保证纠纷一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7)温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月红支付45000元,申请人领取后放弃对被执行人金月红其余款项的责任,被执行人姜振崇的永中街道陈宅前巷26号房屋被本院拍卖后(成交价125000元),申请人领取123500元后亦对被执行人姜振崇放弃其余款项的责任,被执行人张立松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松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50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立松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