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08-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兰州天地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天地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兰州天地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科技街160号。法定代表人吕文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易,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法定代表人熊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海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天地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地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案件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